针对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问题与改革的一份提案,教育部以《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289号(教育类392号)提案答复的函》(下称《答复》)作出了正式回应。

教育部:加强对民办自考助学机构的监管

《答复》首先谈到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自学考试制度是我国自行创立并实施、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制度,其依据的条例由国务院于1988年发布,并在2014年完成修订。近些年,教育部持续关注这项制度面临的新形势与新变化,并加强了相应研究。

在收费问题上,教育部经商财政部后说明:按现行政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发改(价格)部门牵头制定标准,具体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社会助学,自学考试本身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与国家考试三者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举办助学机构均有相关要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教育部指导教育部考试中心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多种方式推动社会助学活动规范发展。

在学分积累与转换上,教育部2016年发布《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要求创新自学考试学分的认定与转换方式,扩大其使用范围,让学习者能通过自主学习接受高等教育;同时推动自学考试认可高等学校的课程学分,并探索自学考试学分向高等学校学分转换的路径,由高等学校自主制定认定办法,让更多高校认可自学考试成绩。

专业设置方面,2016年教育部出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促使自学考试调整专业设置模式,把重心放在实践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提升上;2018年又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规范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

考场建设方面,按职能分工,考场编排由各省级考试机构负责。近年来多地已开展有益探索,例如把大课程与小课程混编结合,并统筹考虑考场超员与课程超员等情况。

关于下一步工作,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推进自学考试综合改革与转型发展,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建设。就条例修订而言,将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新形势、新变化和关键问题;同时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就收费问题加强研商,促进其合理化发展。

社会助学方面,教育部将进一步梳理存在的问题,总结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益经验,研究规范发展的举措,强化高校教学育人主体地位,并尤其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自学考试助学行为的监管与监督。

学分工作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将继续落实教改〔2016〕3号文件的精神要求,加快制定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的学分认定和免考办法,并对各省的课程学分认定与转换、考生申请课程转考和免考提出指导性意见;该委员会还将联合各省级自学考试机构,探索建设多样化的学习成果认证体系,促进学分积累和转换。

专业建设上,教育部将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推动专业转型以适应国家社会发展需要,并进一步推动修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使自学考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

考场建设上,教育部将及时总结各省级考试机构的实践经验,在条件成熟、有积极性的地区研究推广考点与考场编排使用的成功做法,在组考工作中切实提升考场利用效率,推进智能化考场建设。

小编寄语:愿你在求知的路上步履不停,日有所进,终有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