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端正。原则上在学习期间未受过记过(含)以上处分,在工作单位表现良好;
2.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课程学习和毕业环节达到教学计划要求,成绩合格;
4.一次性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且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因第二条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可授予学位。
1.已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
2.在公开出版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其他学业上或学术上有突出成绩;
4.有重大或者突出表现者(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