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教育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及以上。
(四)学位课程平均成绩 70 分及以上。
(五)在读期间学位参加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下列情况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
(三)受记过处分未解除。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上述条款,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结果组织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三)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参加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高校联盟)成绩合格,可申请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