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自毕业证签发两年内,可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完成本科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毕业论文(设计)获得中以上成绩;
(二)成人教育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或自学考试课程平均成绩达到65分(含)以上;
(三)通过大学英语四级等级考试,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宪法、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在校期间考试作弊,或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的。
(三)学校认定的不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