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 位暂行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湖南医 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保证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包括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择优授予基本原则,坚持标准, 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三条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是经上级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2023年4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教高函〔2023〕3号)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管理和监督,继续教育学院协调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包括: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录入学校,以非脱产学习为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的由学校招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两年内(含两年)向学校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按自动放弃学位授予处理,不得再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凡学校招录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
(三)自学考试毕业生毕业论文通过答辩且成绩合格。
第八条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成绩认定办法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作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有效外语成绩:
1.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简称“PETS-3”)或以上,笔试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含425分)。
3.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4.我校外省校外教学点所属学生,按照湖南省学位办规定程序完成备案手续后,参加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学校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共同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采取以纸质考试为主要形式进行,考试大纲按照《关于启用新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大纲的通知》(湘学位办〔2013〕14号)执行。
(一)省外校外教学点所属学生,报名参考人数60人以上(含60人), 学校可以到省外校外教学点设考点,报名参考人数不足60人,必须到学校参加考试。
(二)湖南省内校外教学点所属学生必须到学校参加考试,省内校外教学点不设考点。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未解除,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者。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五)学校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各教学点具体组织;自考本科毕业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各专业所属二级学院具体组织。
(二)毕业生个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湖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二份)。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及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各1份。
3.学位外语考试或第八条认可的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学业水平测试合格成绩及相关专业论文答辩合格成绩复印件各1份。
4.以身份证号码命名的近期蓝底免冠证件照片(纸质和电子版)。
(三)各教学点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上述毕业生个人提交的所有申请学士学位材料。
2.本教学点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
3.本教学点申请学士学位名单。
(四)学士学位审定与授予程序
1.申请。毕业学生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2.材料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的申请材料按专业汇总后,报各专业所属二级学院审核。
3.初审。各专业所属二级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全面审核毕业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情况,并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向校学位办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不授予者、破格授予者需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复核。校学位办汇总各专业二级学院提交的学生名单,并进行复核。
5.审定。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生名单。
6.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校学位办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予(含破格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通过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统一报送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在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组织、管理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对学位申请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每年开展2次,分别在每年的6月和12月进行。毕业生每年5月、11月向组织单位(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向教学点,自考学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组织单位须按要求汇总并在每年5月底、11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提交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湖医校 发〔2021〕2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