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制度,规范考试管理,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自学考试考务工作应遵循公平、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注册,专业及课程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信息处理及统计工作等。
第四条 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下同)、参考答案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教育部考试中心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国自学考试考务工作。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本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自学考试工作。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负责军队自学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教育部和各省(区、市)设立考试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六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
第七条 国家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为自学考试的组织实施提供支持和便利。承担自学考试工作的学校应为命(译)题、考试实施(提供考场、委派监考员等)、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对参与监考、评卷、巡考等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制定。考试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应作为其年度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等方面的考量因素。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保守秘密,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意识强,身体健康。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或与考试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答卷等涉密或敏感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或与考试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考试工作。
第三章 报名报考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含军队考委办公室,下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军队自学考试仅接受军队人员报名,不向社会开放。被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报考。
第十三条 首次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并注册。报名注册时须按规定要求准确填报个人相关信息,采集个人图像等身份识别信息,了解并接受《考场规则(见附件1),交纳相关费用,领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非首次报名者的报考方式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注册的同时生成,按全国统一规定的12位数字编排,从左至右,第1、2位为地(市)代码,第3、4位为县(区)代码,第5、6位为报考年度号,第 7位为考次(四月考试为 1,十月考试为2,一月考试为3,七月考试为4),第8—12位为考生序号,以县(区)为单位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第十五条 建立国家层面自学考试考生学习账户。自学考试考生学习账号的编排原则、管理和使用规则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
第十六条 当次考试报名截止后,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随机编排考场,根据编排结果制作并向考生发放考试通知单。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七条 试题清样、试卷、答卷的交接、印制、运送和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 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的通知》(教考试〔2014〕1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全国统考课程考试试题、参考答案清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受其委托的命题单位提供,并通过机要渠道发送至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指定专人及时接收并签发回执。启用前的试题、参考答案清样须存放在经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第十九条 试卷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选择符合试卷印制相关规定单位印制。
第二十条 全国统考课程的试卷在印制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试题内容。如确需变更时,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试卷运送车辆必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在试卷运送过程中,车辆内的视频监控设备必须对试卷存放区域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同时,教育考试机构应采用车辆定位或射频识别等技术手段,实时监控试卷运送的全过程。试卷运送车辆一律不得搭乘无关人员或搭载与试卷运送无关的物品。
试卷整理场所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试卷整理现场由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组织并负责,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须为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正式在编人员。试卷整理、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试卷整理人员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手机、照相机等与整理试卷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卷整理场所。试卷整理过程中应有3人以上同时在场,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离开时须接受必要的检查,确保没有将涉密材料带出试卷整理场所。返回试卷整理场所须再次接受违禁物品检查。工作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卷整理场所。全部考试科目的试卷整理一次完成。整理完成的试卷以考点为单位,按考试单元分别装箱(袋),密封后放入保密柜。从保密室只能领取本考试单元试卷,领卷时交接双方共同核验密封情况,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试卷送达考点后,考点主考要检查试卷箱(袋)的密封情况,无误后打开试卷箱(袋),取出试卷袋,清点数量无误后,仍要检查试卷箱(袋)中是否还有留存或遗漏,上述环节准确无误后,方可办理签收手续。同时,指定专人(3人以上)立即回放试卷运送车辆上视频监控设备记录的运卷过程录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教育考试机构要协调当地保密部门全程现场监督、检查试卷分发、整理、运送、清点工作,试卷的运送、保管、分发环节的视频监控录像应当实行回放查看和报告制度(见附件2)。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二条 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在每年的4月和 10月举行,考试安排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同月安排省级命题的课程考试。凡全国统考课程,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不得另行安排考试。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不得自行组织统考课程的命题或对统考课程试题进行修改。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每年的1月、7月安排省级命题课程考试。未经教育部同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不得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以外组织自学考试,不得开展自学考试省际间委托组考。
各省(区、市)考试安排应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自学考试以地(市)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教育的负责人任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工业和信息化、宣传、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疾控、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考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考点。考点应当设在地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地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考点应当设立在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并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验收备案的中学等办学机构。
落实教考职责分离原则,考点不得设置在自学考试的助学机构。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场地的,该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设置的规范要求,由考区向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获批准,且不得成建制地集中安排本助学机构提供学习支持服务的考生,在该场地参加考试。考试组织工作必须符合《使用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场地组织考试工作要求》(见附件3)。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应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件4)。考点设若干考场以及考务、保卫、监控、医疗、后勤、保密等相关考试工作小组,以保证考试实施。考点应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
第二十五条 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每个考场考试座位为25个或30个。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座位间距80厘米以上。考试期间,每个考场内配备2名(含)以上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或考区相关负责人聘任,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任课教师、班主任不得担任监考员。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件5)。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在必要时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六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组织做好采集考生当科考试书写笔迹信息,并随课程成绩记入考生考籍档案工作。具体采集要求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定。
第二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监考工作实施程序》(见附件6)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订的实施细则组织考试。
第二十八条 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考点实行封闭管理,或考点内应划定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警戒线,安排人员值守,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三十条 考试期间,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并在考前将值班安排(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通报上下级教育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
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公共卫生安全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教育部考试中心并转报教育部考试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教育考试机构应派督考员或巡考员监督检查各地试卷安全保密和考试实施的情况,指派专门人员进行网上巡查,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全国统考时间延误的,须第一时间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延后考试结束时间,延长的考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0分钟。
第三十二条 考生答卷在集中扫描或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三十三条 副题的启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及时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二)因试卷、考生答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损毁的,相关教育考试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第一时间直接报告本地区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本地区省考委和教育部考试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查清失密、泄密、损毁范围后,考前应在确定的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确定范围内的该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三)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试卷印制、考试实施、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确定,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参考答案。
第六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制订评卷业务规范,监督检查、评估各地评卷情况。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评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对考生成绩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确定在有关高等学校或场所内集中统一进行。评卷工作期间,评卷场所的视频监控及录像应当做到无盲区,关键岗位实行“一岗多控”。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派人参加。各学科成立学科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该学科骨干教师担任,组织评卷员认真研究试题、参考答案,在试评基础上制定评分细则,并认真遵守《评卷工作人员职责》(见附件7)。
第三十六条 评卷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高校教师担任。评卷员应熟悉本学科教学和考试内容、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工作认真、身体健康。评阅主观性相对较强试题(如论述题、问答题、计算解答题、实验题等题型)的评卷员必须具有较丰富的教学、教研及评卷经验,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评阅客观性强、答案较唯一的题目,可聘请有“助教、助研、助管”经历的本学科在读研究生参与辅助。评卷员应严格遵守《评卷员工作规则》(见附件8)。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或与考试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七条 必须对评卷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工作纪律教育,严禁工作人员泄露评卷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采用网上评卷的,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暂行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统计测量暂行规范〉的通知》(教考试〔2008〕2号)要求,同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关于评卷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非网上评卷的,应按照《非网上评卷科目评卷要求》(见附件9),同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关于评卷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凡参考答案有误须更正的,应当由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给出更正意见,向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报告,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凡全国统考课程,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条 评卷中发现的考试违纪、作弊问题,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评卷中发现大面积违纪、作弊现象及雷同卷,应当详细记录,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迅速查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四十一条 评卷工作中必须建立复查与质量检查制度。评卷质量的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无漏评的答卷和漏评、错评的题目。
(二)主观性试题是否按要点或步骤等要求给分,评分是否有误。
(三)记分、改分等是否符合规定,合分是否正确。
检查人员不得在卷面上直接改动分数,但要将查出的各 类差错进行登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专人(2人以上)进行审核。凡改动的分数涉及到总分由及格变为不及格或不 及格变为及格的,除复查教师和评卷组长审查签名外,还需加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分数复核变更章”。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向考生通知考试成绩。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制订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并告知考生。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制订考生成绩复核办法及其程序并告知考生,向考生提供成绩复核服务。
第四十四条 考试试卷、答卷(答题卡)的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不少于6个月,答卷扫描图像、评卷信息(含评卷过程数据)保存期应不少于30年。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报名注册及报考信息,考试工作人员、评卷工作人员信息,考区、考点、考场安排情况,答卷扫描图片、评卷工作情况,考试组织情况,诚信考试情况和视频监控录像等。
第四十六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多级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四十七条 考生基本信息等考试信息以及未经授权公布的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制定采集与处理考试信息的管理程序和工作纪律,防止数据的丢失和篡改,确保考试信息的规范、完整、准确和安全。与当次考试有关的视频监控录像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6个月。
第五十条 评卷工作中产生的所有涉及考生答卷、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考试信息,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留存。
第五十一条 应予公开的考试信息由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各自职能向社会发布。不予公开的考试信息,未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残疾考生参加自学考试的,应参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教学〔2017〕4号)执行,其他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应按照本规定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订的考务工作实施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考场规则
2. 试卷保管、分发整理、运送环节监控录像回放工作要求
3.使用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场地组织考试工作要求
4.主考、副主考职责
5.监考员职责
6.监考工作实施程序
7.评卷工作人员职责
8.评卷员工作规则
9.非网上评卷科目评卷要求
附件1、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诚信考试,遵规守纪。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前 30 分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入场参加考试。开考 15 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三、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除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外,手机等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有关证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 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应主动配合课程笔迹信息采集。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
五、开考时间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按题号顺序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七、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八、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 30 分钟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试卷保管、分发整理、运送环节监控 录像回放工作要求
一、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在启用前必须全部达标。所有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试卷分发整理场所、答题卡扫描场所和评卷场所,均要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确保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工作期间必须全程录像。
二、试卷进入保密室后,试卷保管期间每隔6个小时(即每天4次:0点、6点、12点和18点)对保密室监控录像进行回放;在试卷分发整理场所完成试卷分发整理工作后,立即对分发整理全过程进行回放,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三、保密室和试卷分发整理场所所在地的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录像的回放查看工作。具体回放查看人员填写《试卷保管、分发整理场所、运送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样表附后)交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签章后报省级或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留存备查。
四、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对本省(区、市)试卷保管、分发整理、运送等环节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进行汇总,每天 22时前通过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平台任务管理中“试卷考前保管情况上报”栏向教育部考试中心报告总体情况。
试卷保管、分发整理场所、运送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样表)
考试项目:
省(区、市):市(地、州)、高校:
县(区、市):保密室名称:
试卷保密室监控录像回放情况
|
日期 |
| |||
|
录像时间段 |
0点—6点 |
6点—12点 |
12点—18点 |
18点—524点 |
|
查看情况 |
□正常□异常 |
□正常□异常 |
□正常□异常 |
□正常□异常 |
|
查看人员 |
|
|
|
|
|
备注 |
|
|
|
|
试卷分发整理场所监控录像回放情况
|
试卷分发整理场所名称 |
分发时间 |
查看情况 |
查看人员 |
备注 |
|
|
月日时分 |
□正常□异常 |
|
|
|
|
月日时分 |
□正常□异常 |
|
|
|
|
月日时分 |
□正常□异常 |
|
|
|
|
月日时分 |
□正常□异常 |
|
|
|
|
月日时分 |
□正常□异常 |
|
|
试卷运送过程监控录像回放情况回放单位名称:
|
试卷运送起点及时间 |
试卷运送终点及时间 |
查看时间 |
查看情况 |
查看人员 |
|
|
|
|
□正常□异常 |
|
|
|
|
|
□正常□异常 |
|
|
|
|
|
□正常□异常 |
|
说明:本表由录像回放查看人员填写,教育考试机构审验。由教育考试机构按规定时间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试机构负责人:(签字) 考试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使用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场地组织考试工作要求
一、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场地组织考试的,该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设置的规范要求,且不得成建制地集中安排本助学机构提供学习支持服务的考生,在该场地参加考试。其组考工作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直接负责和管理。在每次考试举行前,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向教育部考试中心专函报送使用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场地组织考试的情况,包括考点名称、考场数量、设点原因、主考、副主考、监考人员情况(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外派主考、监考人员,负责考点管理和主考、监考工作,助学机构在不参与考试组织工作的前提下,须协助做好相关服务和保障工作。考试期间,省派督考员或巡考员全程蹲点。
三、不得在助学机构设保密室用于存放考前的试卷。试卷考前一律保存在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合格的试卷保密室。在本场考试开考前50分钟,由教育考试机构组织专人、公安(或武警)押运,将本单元考试试卷直接送达考点考务办公室,由主考负责对试卷密封进行审验,试卷分发必须全程监控录像并即时回放检查。
四、考点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监考员组合领取试卷后必须通过专用通道直接进入考场,全程必须在考点的监督视野范围内。
五、开考后,主考将试卷袋塑封密封情况直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作为专项情况在考务平台报告。本场考试结束后,答卷直送答卷保管室,不得在考点留存。
六、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督促做好标准化考点技术保障工作,确保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在考试实施期间随时调看考点各考场考试实时巡查图像,并在考后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回放检查。
附件4、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选聘、培训和管理监考员及其他相关考试工作人员。
三、组织开展考点、考场的布置,物资物品配备、设备设施调试、环境卫生等考前准备工作。
四、负责本考点试卷的交接工作。
五、掌握考试时间和关键设备管理,确保开考、终考时间准确。
六、组织开展对考试工作人员、监考员和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和身份验证工作。
七、安排专人督促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考场考试。
八、安排专人向各考场监考员分发当科考试科目的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和考试用品等。
九、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要求管理本考点的备用卷。
十、依法依规终止本考点违规考生、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
十一、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考点各类突发事件的演练和处置工作。
十二、负责本考点答卷的回收和运送工作。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验收各考场的答卷并密封,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十三、组织与督查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和后勤保障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当立即报告考区主任,同时报告教育考试机构。
十四、及时总结单科考试情况,对本考点提出工作要求。按照考区及教育考试机构的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本考点本次考试情况。
十五、做好考区布置的其他工作。
附件5、监考员职责
一、按要求接受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悉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和流程,熟练掌握考试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
二、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监考工作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异常情况。
三、按规定领取、发放、回收、整理、封装、上交试(答)卷和草稿纸等考试用品。
四、组织本考场考生入场,按规定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核对考生身份,督促、检查考生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指导考生粘贴条形码、采集笔迹信息等,发现错误,应当要求其改正。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实时巡查考场,防范、制止违规行为,如实记录并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要求,做好考场情况记录。
七、制止非本考场考生、监考员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考员、流动监考员以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八、遵守监考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自觉接受违禁物品检查,不得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试工作场所。监考工作过程中,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或暗示考生答题,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不得擅自发布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内容,不得把试(答)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九、考前、考后检查、清理和封闭考场。
十、完成考点主考布置的关于考试的其他工作。
附件6、监考工作实施程序
一、每科目开考前40分钟,接受违禁物品检查,主考宣布考试注意事项后,同一考场监考员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答题卡袋、密封膜是否有破损,核 对试卷袋、答题卡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并核对条形码是否属于本考场,核对无误后办理领卷手续,同行通过
“封闭式”专用通道直达考场。监考员校对时间。
二、开考前30分钟,1名监考员负责看管试卷(卡),1名监考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在视频监控下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核对考生身份,指导考生对号入座。监考员应当认真(或由考点统一)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考试注意事项。指导考生抄写笔迹采集内容。各省(区、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以上时间节点。
三、开考前 15 分钟,监考员当众验示答题卡袋封面标注科目是当科考试科目且密封完好,拆封、核对、清点、分发答题卡;分发条形码和草稿纸(草稿纸在试卷袋内的与试卷同时下发),并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姓名、准考证号及科目,粘贴或指导考生粘贴条形码等。
四、开考前 10分钟,监考员当众验示试卷袋封面标注科目是当科考试科目且密封完好,拆封、核对、清点试卷。
五、若发现试卷(答题卡)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数量不符及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报告主考,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六、开考前5分钟,监考员开始分发试卷。
七、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员应指导考生清点试卷,在试卷规定的区域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并在考场内的黑板上以醒目板书的形式提示考生当科考试科目、试卷页数等信息,同时监督考生不得在开考时间信号发出前答题。
八、开考时间信号发出后,监考员宣布开始答题。
九、考试开始后,1名监考员在前台监考,1名监考员持准考证存根或考场考生情况表再次逐一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考试通知单、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是否相符。若发现问题,立即查明并报告主考予以处理。
十、开考 15分钟后,不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点;监考员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要求做缺考记录,适时处理缺考考生试卷(卡)和空白试卷(卡)。
十一、考生交卷出场时间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执行,但原则上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十二、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考生因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十三、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考生违规情况和考试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中。
十四、每科目考试结束前 15分钟,监考员或考点统一宣布离考试结束所剩时间。
十五、每科目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监考员检查考生试卷页数是否完整,并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要求整理好考生答卷、试卷和草稿纸后,组织考生依次退出考场。对于异常考生试卷和答卷等材料,按照要求执行。
十六、监考员同行护送答卷等材料经“封闭式”通道直达考务办公室,经验收合格后封装并办理交接手续。
十七、每科目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负责清理、封闭考场。
附件7、评卷工作人员职责
一、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1.在评卷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对本组所评卷质量负责任。工作中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按时、保质完成评卷任务。
2.在评卷前组织试评。在试评和学习、掌握参考答案的基础上,组织制订评分细则。评卷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评分细则。
3.培训评卷员,使每个评卷员正确、熟练掌握参考答案。认真执行评分细则,做到准确给分,不误评,不漏评。
4.检查执行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的情况,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5.负责本学科评卷的质量,裁决执行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过程中的分歧意见。
6.对评卷员发现提交的有雷同等异常情况的答卷,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判定。涉及违规的提交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7.评卷结束后,组织对本学科答卷情况进行分析,撰写对试题、试卷的定性分析报告(包括对试题、参考答案的意见)及评卷工作总结,交评卷点办公室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二、评卷员职责
在学科评卷组领导下,正确、熟练掌握参考答案、评分细则,认真负责,准确评分;熟练掌握评卷系统操作;评卷中发现异常答卷及时提交学科评卷小组组长。
附件8、评卷员工作规则
一、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评卷业务培训,正确、熟练掌握参考答案、评分细则,防止偏宽、偏严或错评、漏评,熟练评卷网络系统的操作,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三、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卷,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不得将《评卷工作证》转借他人,丢失须及时报告评卷点负责人。使用网上评卷的,评卷员个人账号和密码只限本人掌握,不得泄漏。不得冒用其他评卷员的账号登录、使用评卷系统。
四、不得将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的参考答案、评分细则以及评卷工作的内部文件、资料、答卷等擅自复制或带出工作场所,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交、传给与评卷工作无关的人员;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擅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数据处理场地;不查询考生分数;不得将手机、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等有拍照、摄像和传输功能的设备带入评卷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考生作答情况外传;不得记录考生作答情况并带出评卷场所。
五、非网上评卷科目,评卷员一律使用红色字迹签字笔,其他用笔不得带入评卷场所。记分准确、清楚,如更改,必须有组长和复核人员签字。不得私自拆密封答卷册,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成绩。
六、维护评卷场所安全、安静、有序。爱护答卷、各种资料及评卷设施设备等。
七、不得擅自以评卷工作有关的身份参加和从事社会活动,不得擅自使用答卷内容、评卷信息等参加和从事社会活动,不得擅自出版、发表、发布与评卷有关的内容和信息,不得参与培训、辅导、讲座等。
附件9、非网上评卷科目评卷要求
一、评卷工作在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高校或场所集中进行。答卷保管场地设施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保密室标准建设,评卷期间应有4人以上昼夜值班,无关人员不得入内。评卷点应指定专人负责答卷的交接,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二、选择题使用答题卡由机器评阅、非选择题由评卷员在答卷上直接评阅:
(一)选择题的评阅要求
1.成立选择题评卷工作小组,组长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相关负责人担任选择题评卷工作小组负责选择题评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培训评卷员,统一准备评卷用笔、橡皮等用具并指定专人保管。
2.建立工作记录
答题卡保管、评卷、数据处理等应有工作记录,各工作环节之间应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并由专人负责数据文件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对考生非作答部分内容必须
进行技术性修改时,应填写登记表,写明修改前后的数据,并有2名专职人员共同确认并在登记表上签字。评卷结束移交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查。
3.答题卡识别系统的准备和维护
评卷开始前应做好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设备的调试;答题卡识别系统必须经过试运行;在正式评卷中,任何人不得擅自对答题卡识别系统进行修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指派专人录入正确选项及分值,录入完成后应由两人(其中一人需为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考务负责人)以上分别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保证准确无误,并采取技术手段进行加密,防止人为改动。评卷过程中,应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设备的维护。加强计算机存储设备使用的管理,确保使用的设备和系统程序中没有病毒、黑客软件等有害程序。
4.答题卡评阅、数据备份和校验
每张答题卡必须分别在不同的机器上各评阅2次;至少每半天进行一次数据备份,并确保系统或设备故障后的数据可恢复。备份数据应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封存,有条件的应采取异地备份;选择题评卷领导小组应根据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要求,及时组织校验评卷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需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原答题卡须保留备查。
选择题评卷完成后,应分别对每科选择题评分结果组织抽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及时汇总每份答卷的选择题成绩及全部填涂选项,并将数据刻录光盘,校验无误后由有关人员签字。
5.对评卷员的要求
(1)遵守《评卷员工作规则》,履行《评卷工作人员职责》。
(2)评卷员必须使用评卷点统一提供的红色字迹签字笔作为工作用笔,不准自行携带笔、橡皮等进入评卷场所。
(3)评卷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修改答题卡的内容。如遇答题卡缺损、填涂不清等情况,应及时向选择题评卷工作小组报告,由选择题评卷工作小组负责人指定专人(2人以上)严格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定的异常情况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二)非选择题评卷要求
1.评卷员应遵守《评卷员工作规则》,履行《评卷工作人员职责》。
2.记分要准确、工整。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数。
3.计算分数时,对每题和小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科累计积分时才作四舍五入处理。
4.分值较大、主观性强的,如作文题、论述题、计算解答题、实验等题型,由2位评卷员分别独立评阅。2 位评卷员对同一考生作答的双评差值在学科评卷组设定的双评差值阈限范围内的,取2人所评分数的平均值;双评差值超出阈限范围的,将该题给第三位评卷员评分并根据三评情况判定得分。
5.疑难问题由学科评卷组讨论解决。
6.各学科每天的复查量不得少于当天评卷数的10%。若有与原评卷员不同意见的,由学科评卷组组长裁决。
7.积分复核人员对各题分数、全卷分数进行全面复核。
8.分数订正由评卷领导小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订正后,应加盖评卷点分数校对章。
9.评卷员、评卷复查人员、积分复核员及分数订正人员均应按要求在规定的位置签字。
10.对有异常情况的答卷(如字迹前后不一致、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的考生答卷等)应先予评分,不作覆盖,同时填写《答卷异常情况登记表》,由学科评卷组裁定,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三、选择题、非选择题全部由评卷人员在答卷上直接评阅的要求,按“(二)非选择题评卷要求”执行。
资料来源:教育部,原文链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 工作规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