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教育部《教试中心函【2015】71号》文件的要求,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统一采用电子方式办理转考。考籍电子档案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数据交换平台”(简称“转考平台”)在省级考办之间寄发和接收,电子转考的办理时间与电子档案信息格式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确定并对外公布。

新疆的转出手续办理时间为上半年3月1日—9日、下半年9月1日—9日;转入手续办理时间为上半年3月1日—31日、下半年9月1日—30日。

考生必须按照公布的时间段办理转考业务,当次逾期的,只能等到下一个办理时间段再办。

一、转出手续

1、在籍考生若离开新疆前往其他省市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需要办理省际转考手续。

2、转出申请必须由考生本人提出并亲自办理,不允许他人代办。

3、考生应先在转入地考出一门或一门以上的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才能办理转出。

4、考生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转出地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前往参加考试的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简称“转出表”),现场确认转出信息,并在“转出表”(附1)上签字。

5、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核对“转出表”信息无误且同意转考的,在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6、考生须亲自持经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签署意见并盖章的“转出表”、身份证、一寸免冠蓝底电子照片(尺寸384*512)、全部准考证以及课程合格证原件,到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考籍科办理转出,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出。

7、考生因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8、已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州、市)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9、通过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理论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10、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二、转入手续

1、转入新疆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转出手续中第2、3、6、7、8、9、10条的规定;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经“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2、转考考生应按转入地省级考办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

3、转考考生需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新疆申办毕业手续。

4、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转入地准考证,到转入地省级考办现场确认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并在该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上签字。

小编寄语:愿你在求学路上步履坚定,每一步都靠近心中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