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由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完成修订。该修订版对上海市高教自考的课程免考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专科的免考
凡是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专科(含基础科段)时,可免考以下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3706)"、"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3707)"、"大学语文(4729)",以及本人已取得合格成绩且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就目前情况看,上海市高教自考专科专业所开设的公共基础课有:"英语(一)(0012)"、"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18,0019)"、"高等数学(一)(0020)"、"高等数学(工专)(0022)"。
二、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独立本科段的免考
具有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独立本科段(含本科段)时,可免考"中国近现代史纲要(3708)"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3709)",以及已取得合格成绩、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现阶段上海市高教自考本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为:"英语(二)(0015)"、"日语(二)(0016)"、"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18,0019)"、"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4184)"、"高等数学(工本)(0023)"、"物理(工)(含实践)(0420,0421)"。
三、按原专业免考相应公共基础课
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与其原所学专业相对应的公共基础课。具体对应关系如下: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0020)"、"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4184)"、"高等数学(工专)(0022)"、"高等数学(工本)(0023)"等课程;英语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0012)"、"英语(二)(0015)"等课程;
日语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日语(二)(0016)";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18,0019)";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含实践)(0420,0421)"等课程。
四、在校生、肄业生和退学生的免考
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院校中,本、专科在校生、肄业生和退学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考试时,凭原就读高校校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且专业层次和要求相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与其他公共基础课。
五、凭英语、日语等级证书免考
持有相关等级证书或合格成绩的高教自考生,可按以下标准办理免考:
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2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一)(0012)"。
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或持有原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0012)"和"英语(二)(0015)"。
取得大学日语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考"日语(二)(0016)"。
六、凭计算机类考试合格成绩免考
凭计算机类考试成绩申请免考的标准为:高教自考生若取得以下任意一种考试合格成绩,即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18,0019)"课程——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
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级及以上;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905模块;
上海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此外,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906模块合格成绩的高教自考生,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51,0052)"课程。
七、多专业报考时相同课程的免考
若高教自考生同时报考高教自考的多个专业,其中已通过的高教自考课程只要名称相同且代码相同,即可申请免考。
八、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免考
高教自考各专业设置的部分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免考事宜,依照相应专业制定的具体免考补充说明执行。
九、公共政治课程调整的过渡
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高教自考公共政治课程自2008年7月1日起进行了调整。新、老公共政治课程之间的过渡和免考,按《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程设置及相关免考规定的通知》(沪教考院自考【2006】45号)执行。
十、免考申请程序与纪律
高教自考生办理课程免考,应于每年5月或11月向专业主考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申请免考登记表》,同时提供必要的正本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书、原所在高校校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课程名称及成绩证明等。
备注:上海财经大学自考生的免考手续与毕业生登记手续同步办理,具体为专科毕业生在每年6月、12月中旬,本科毕业生在每年6月、12月下旬。
主考学校查验核准后,分别于每年6月或12月汇总,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批准。
纪律方面:凡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课程合格成绩;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向其所在工作单位通报。
十一、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免考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小编寄语:愿你在备考路上稳步前行,学有所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