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1981年,我国开始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1988年,国务院颁布《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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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制度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最能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和学习型社会特点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制度,它以国家考试为主导,以个人自主学习为基础,有广泛的社会教育资源参与助学活动,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没有围墙的大学”,是自学成才的摇篮。

自学考试学习方式灵活、工学矛盾小、费用低,实行“宽进严出”,“教考分离”,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自学考试。自学考试采用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学习者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时间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符合学位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参加自学考试的群体十分广泛,涵盖了工人、农民、管理人员、少数民族、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人员、残障人士和监狱服刑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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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层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科、本科、独立本科段三种专业类型。

1.专科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是在总体上与一般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同类专业水平相一致的自学考试专业类型。除特殊专业外,此类专业一般不设限制性的报考条件,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广东省含港澳人士)均可报考。考生在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后,可获得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是在总体上与一般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同类专业水平相一致的自学考试专业类型。此类专业可分为分段式本科和一体式本科(注:“分段式本科”和“一体式本科”的概念是笔者为方便读者阅读而自创的概念,现在笔者还没见到同义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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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培训等学分或可转换,广东探索高等教育学分认定转换体系

   南都讯 记者贺蓓 日前,广东省教育厅公布《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试行意见》具体明确了同等及以上学历、低一级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在线课程学习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业绩类成果等八大类别的学分认定和转换办法。

  《试行意见》明确,省教育厅鼓励不同高等学校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衔接标准,开展合作培养,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开展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与成人高等学校以课程为基础的学分认定试点,探索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互融通的途径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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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24日,在华工大学城校区图书馆举办海上丝绸之路历史文化展。南都记者 陈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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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 教育部2006年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考者(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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