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经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我校承担的自学考试主考专业学习的本科毕业生(以下统称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相关成绩要求:
1.函授学生
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专业为5年,高中起点本科专业为8年)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外语或学位综合成绩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参加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综合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3级(简称PETS3),笔试成绩达40分以上(含40分)。
(3)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
2.自学考试学生
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且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英语(二)成绩60分及以上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
所有课程成绩以取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日期之前的成绩为准。
(四)完成并通过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毕业论文(设计)总评成绩达到良好(80分)及以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第三条要求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者;
(四)自学考试学生考试作弊者;
(五)由于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 条工作程序和审核手续:
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工作主管部门为教务处。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每年受理两次。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各自学考试办学单位(自学考试学生)、校外教学点(函授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各自学考试办学单位、校外教学点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
(三)继续教育学院对各自学考试办学单位、校外教学点报送的初审名单进行二审,确定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校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三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审议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六)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形式和学科门类。
第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个人,如发现其有舞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已备案的学位信息。
第七条 已毕业但未获学位者,函授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外语或学位综合达到授予学位的条件,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自学考试学生未及时申请学位者,可在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申请者视作主动放弃申请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3级学生开始执行,2023级以前的学生参照执行。原《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校发〔2021〕145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